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2-12-16来源:学工处作者:学工处访问量: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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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工部(处)资助办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行为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工部(处)资助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工部(处)资助办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八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方式:以工时定岗位。

  (一)根据校内各部门所需岗位、工时,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为主,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若发生矛盾由学工部(处)资助办帮助协调。若发生事故,分清责任,由学工部(处)资助办帮助协调解决。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在校本专科的学生;

  (二)家庭贫困,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责任心强;

  (三)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道德品行良好;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

  (一)自愿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争取勤工助学机会;

  (二)信息公开。所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都通过公开招聘;

  (三)扶困优先,一人一岗。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各部门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用工岗位,应首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一)明确岗位任务、人数、对人员的专业或素质要求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学工部(处)根据每年勤工助学经费情况统一管理。用工部门有辞退或更换学生、增添或缩减岗位要求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学工部提出申请,以学工部(处)最终审核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做到:

  (一)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二)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要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四)要合理安排用工时间,不影响学生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五)用工部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部门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部门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用工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一)不遵守用工部门的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三)未经用工部门同意随意离岗的;

  (四)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及酬金发放: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确定,每工时12.5—30元;

  (二)勤工助学劳务酬金于次月25日前上报学工部(处)资助办,学工部(处)资助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财务处核发;

  (三)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