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2-12-16来源:学工处作者:学工处访问量: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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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并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奖励对象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申请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40%,或评选当年高考成绩排名专业前10名;无补考、重修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优先。

  7.按时缴纳学杂费,无恶意拖欠学费。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七条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向所属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调查和讨论,评议后将本班推荐名单报所在学院审核。

  第九条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名额,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听取学院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意见,在充分讨论和评审的基础上,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各学院提交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提出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对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单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照规定时间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级奖助学金评审(评议)组织成员凡与评审(评议)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评议)工作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本级评审(评议)组织领导申请回避;同时不得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评议)对象获得奖助学金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各级奖助学金评审(评议)组织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评议)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关于自治区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