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

2023-06-02来源:学工处作者:学工处访问量: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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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 则

  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已受过两次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疫情防控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应当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资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一学期内不予评先评优考核;

  (四)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一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

  (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

  (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集体、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暴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宿舍、饭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桌椅、门窗、玻璃、床具、电灯及其它设备,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上违纪的学生,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集体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责任人承担责任,由集体负责赔偿;

  (四)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报刊、书籍等,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贪污学生贷款、奖学金、补助费,团费、班费或其它公款者,除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一) 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200无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日常管理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违反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礼堂、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吸毒或在校园内抽烟者:

  (一)在校园禁烟区或教学区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在禁烟区或教学区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

  (四)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校纪校规者,有损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侮辱妇女,偷窥、偷拍、滋扰女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婚私自租房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公共场所,男女生之间,勾肩搭背,搂抱接吻,过分亲昵或男女之间行为举止不检点,经老师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按教育部相关规定,禁止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未经允许私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公寓规定,夜不归宿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其它类似大功率电器,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寝室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放假期间在校登记住宿,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寝室内饲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正,不处理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使用及存放管制刀具、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老师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表不正当言论或转载不实报道对国家、社会、学校或他人造成影响的,必须及时公开道歉、公开澄清、消除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造谣者记过以上处分;因不正当言论或转载不实报道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学校声誉形象造成损害的,必须及时删除不正当言论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外,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抄写、复制、收看、传播、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或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加非法传销和邪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鼓励别人参加的,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无故旷课(包括上课、班会、实习、劳动、毕业设计、早操、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等),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内者,各学院内部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一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擅自离校两周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运动场、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有伪造、冒用或涂改证件、证书、介绍信、证明信、请假条、外出报备单、报销单;私刻偷盖公章、贿赂老师偷改成绩、冒领汇款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上课的;

  (五)不配合传染病防治排查,不报、瞒报、谎报个人行程、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视情节严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二)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偷盗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十条对违反课堂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听老师劝告,在课堂上看与本课程无关书籍、资料,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听老师劝告,妨碍他人听课学习,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课堂上吃东西、玩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上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课堂上说脏话,辱骂、顶撞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学生干部为在学校或学院团委、学生会及附属机构任职的学生,正式注册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寝室长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有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习期间,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组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注册时间内(开学后两周),无故不交学费不按期注册学籍,视为本人主动放弃学校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二)违反学生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听从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在教学、实验、实习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失丢失,价值500元以上且己赔偿者;

  (四)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物者(若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严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毁坏花木,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老师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六)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或其他体育活动,不听劝阻者;

  (七)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放火烧垃圾,不听劝阻者;

  (八)在校内有不文明行为,服饰着装不规范,经教育仍拒不认错改正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或教室等公共场所内酗酒者;

  (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私接电源、网线、电话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评比、就业、入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闹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以写匿名信等方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者;

  (五)虽未参与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严重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撕毁或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情节严重者;

  (二)因私装电器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不改者;

  (三)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食堂、放映场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捣乱、滋事、扰乱秩序且屡教不改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五)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保留,材料入档。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的,不予发放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依据学习时间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超过七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申诉和复议。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工部(处)研究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学生部(处)可以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补充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报学工部(处)备案;凡给予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学工部(处)审核后,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后,由学工部(处)张榜公布,并发至各学院宣布执行。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附以下书面材料:

  1.受侵害者的书面材料;

  2.违纪学生对时间或事实的叙述;

  3.目击者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

  4.违纪学生对过错的认识;

  5.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对事件或事实的调查及处分意见。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其中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自治区教工委审批备案;

  (六)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校《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学工部(处)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各学院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前应根据其表现给予结论。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学校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