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23-06-14来源:学工处作者:学工处访问量: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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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教育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在籍的学生。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各类学生、学员的申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校内申诉事宜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并落实好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校成立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学生代表由各学院推荐1人,每次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以抽签的方式从中抽选2—4人参加。

  (三)学工部(处)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并整理保存材料复印件装档案盒。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申诉处理决定意见必须获得到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范围: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告知有关的权利和规定;

  (二)确定申诉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诉人,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听证;

  (三)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就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布;

  (四)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申诉处理决定进行整改。

  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二)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登记表》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与班级、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具体要求及事实与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九条 三人以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诉时,应申诉人选出不超过三位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利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原参加本案处理的人员和相关学院的人员;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没有提起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评议认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除外),进行质证活动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础材料应予保密。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本案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同一案件向学校提起申诉以一次为限。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评议决定以前,可撤回申诉。

  第十三条 各学院领导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做出学校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正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撤消原处理决定或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